信息发布时间:2022-10-19 09:30:05 【字号 大 中 小】
浙发改法字〔 2019 〕 25 号
当事人: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征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12191T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 36 号 2 层
当事人:毕征才
身份 证号码: 14243019******0057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
单位: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宾
身份证号码: 14233019******0713
地址:山西省方山县
单位: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在 “ 金华 - 义乌 - 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监理 4 标段 ” 招投标活动中,你公司涉嫌业绩弄虚作假。
本机关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发改法字〔 2019 〕 21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就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已查明,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总监张建新业绩证明材料 “ 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二期工程土建监理二标段合同 ” 存在弄虚作假。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 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 标无效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1.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 59562 元(中标项目金额 7445280 元,按千分之八计算) ;
2. 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毕征才和直接责任人李宾分别处罚款人民币 4765 元(单位罚款数额 59562 元,按百分之八计算)。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浙江省财政厅省级国库(罚没款须知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的规定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 6 个月内 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2 日